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32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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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26號
聲請人 林秀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82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即民國113年1月29日(農曆1月1日)暨其後4日均為農曆春節之例假日或休息日,應順延至113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2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摩根龍揚基金累積型
41675447
1
108.7
002
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摩根新興科技基金一般型
40089804
1
87
003
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摩根縱橫台商基金
50091422
1
3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