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32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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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26號

聲請人 林秀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82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即民國113年1月29日(農曆1月1日)暨其後4日均為農曆春節之例假日或休息日,應順延至113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2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摩根龍揚基金累積型

41675447

1

108.7

002

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摩根新興科技基金一般型

40089804

1

87

003

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摩根縱橫台商基金

50091422

1

305.5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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