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59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3日屆滿(期間之末日114年1月29日為農曆春節假日,順延至同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48620-7
1
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