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5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59號

聲請人 李欣怡 (即 李榮勲 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3日屆滿(期間之末日114年1月29日為農曆春節假日,順延至同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48620-7

1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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