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93號

原告 呂立

被告 馮于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7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馮于芯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74號),經原告呂立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陳盈呈

                 法 官 謝昀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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