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1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易字第13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傳安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9089號、103年度毒偵字第74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傳安被訴無故侵入住宅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傳安(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部分,本院另行審理)基於無故侵入住宅之犯意,於民國103年
10月28日凌晨4時許,見告訴人 陳皇城 位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3樓樓梯間鐵門上方有縫隙,即以徒手伸入上開鐵門縫隙,將鐵門門栓往上拉而開啟該門,侵入告訴人住處樓梯間並侵入告訴人住處5樓屋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陳皇城告訴被告楊傳安無故侵入住宅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住宅罪嫌,上開之罪,依刑法第308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認無財物損失,並具狀撤回本件告訴(見本院104年2月24日準備程序筆錄第3頁),復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趙伯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曾靜芝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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