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613號
原   告  王崇林
訴訟代理人  翁志明 律師
複代理人  曾世坦
被   告 爾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玲
訴訟代理人  何佩娟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