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613號
原 告 王崇林
訴訟代理人 翁志明 律師
複代理人 曾世坦
被 告 爾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玲
訴訟代理人 何佩娟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613號
原 告 王崇林
訴訟代理人 翁志明 律師
複代理人 曾世坦
被 告 爾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玲
訴訟代理人 何佩娟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