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581號
上 訴 人 星馳市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純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