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298號
原 告 何繼民
耿淑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夢凡
被 告 李秀美
訴訟代理人 陳柏達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一月七日下午四時三十
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徐雍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書記官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