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1050號
原 告 蔣碧娥
訴訟代理人 簡成之
被 告 吳龍潭
訴訟代理人 温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月16日下午4時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