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303號原告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訴訟代理人 吳宜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智欽魏寶琴 間聲請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三千元。惟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夫妻於起訴時因分別產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最高法院九十九度台抗字第三九六號裁定參照)。依原告主張,本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六十六萬二千九百七十五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七千二百七十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三千元,尚餘四千二百七十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書記官賴淵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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