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7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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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78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浩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7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浩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浩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民國100年5月13日(聲請書誤繕為00年0月0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於9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6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6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
0年度上訴字第884號受理繫屬中撤回上訴確定,並經移付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4月28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
103年4月16日等情,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2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麗秋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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