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78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順祺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7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順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順祺因犯搶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於民國99年11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2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搶奪、竊盜案件(各2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166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7月、4月、3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2568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9年度中簡字第1208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3678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另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436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前5案件、後3案件,嗣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524號裁定分別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
8月、1年確定。受刑人於99年11月15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案件,現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2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本件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毛彥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淑婷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