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78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文澤(原名羅國雄)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7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文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文澤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10
0年9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2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保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查受刑人前於95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緝字第240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經移送執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6月3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6日後,終結日為102年6月14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2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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