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221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非訟代理人 王灯寶 相對人 陳春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徐慧玲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6,7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6年8月21日起至146年8月2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徐慧玲於96年8月27日向聲請人借用5,6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6年8月27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徐慧玲自100年1月2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4,818,26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徐慧玲已於97年12月19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陳春足,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住宅貸款契約書影本1件、帳戶明細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四、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22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876│建│99.00│全部│└──┴───┴────┴────┴──┴─┴────┴────┘┌────────────────────────────────────────────┐│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22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屋│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積│││││││材料及││││突│││建築││││││號│││││││出││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物│計│位│材料│台│位││├──┼─┼──────┼────┼────┼─┼─┼─┼─┼─┼─┼──┼─┼─┼───┤│001│14│台南市善化區│台南市善│3層樓房│60│60│60│16│19│平│鋼筋│14│平│全部│││87│成功路85巷40│化區 小新 │鋼筋混凝│.2│.2│.2│.0│6.│方│混凝│.7│方│││││號│營段876│土造│2│2│2│4│70│公│土造│2│公││││││地號│││││││尺│││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