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12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舜俞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舜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舜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於民國102年7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3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共2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89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5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共6罪),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90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上開所示之各罪經接續執行合計為2年5月之刑期,受刑人自102年7月22日入監執行,縮刑期滿日期為104年11月25日,今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
104年3月2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4年3月2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周宛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婷瑩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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