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704號原告 蔡耀輝 (CHAIYEWFAI)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胚胎基因生產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所示,折合共新臺幣(下同)11,589,9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3,4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書記官許嘉雯附表:
一、新臺幣1,876,350元
二、美金105,946元,依聲請支付命令時即民國104年8月3日臺灣銀行收盤之現金買入美金匯率為31.24000,折合新臺幣3,309,753元(計算式:105,94631.24000=3,309,753.04)
三、歐元30,000元,依聲請支付命令時即民國104年8月3日臺灣銀行收盤之現金買入歐元匯率為34.02000,折合新臺幣1,020,600元(計算式:30,00034.02000=1,020,600)
四、新加坡幣240,000元,依聲請支付命令時即民國104年8月
3日臺灣銀行收盤之現金買入新加坡幣匯率為22.43000,折合新臺幣5,383,200元(計算式:240,00022.43000=5,383,200)
五、總計:新臺幣11,589,903元(計算式:1,876,350+3,309,
753+1,020,600+5,383,200=11,589,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