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簡字第383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潮簡字第383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訴訟代理人  陳星輝
被   告  張瓊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柒仟貳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105
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暨
違約金新臺幣壹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柒仟貳
佰肆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縮減應受判決之聲明,不在此限,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
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第436條第2
項各有明定。查原告就利息請求部分,當庭縮減如主文第1
項所示(支付命令卷第1頁、本院卷第23頁反面),於法相
符。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安泰銀行)申辦個人信用貸款,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萬元,借款期間自民國94年1月27日起至99年1月27日
止,每月攤還本息,若未按期攤還本息,除循環利息外,並
應加收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
債務視為到期。嗣上開債權業經安泰銀行讓與原告,並登報
公告,被告迄今尚積欠207,241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爰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
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7,241元,及自105年1月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6月
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則以:確實曾借款,但利息部分主張時效抗辯。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
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
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利息、紅利
、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
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
滅時效,因起訴而中斷。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與起訴有同一效力。又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民法第126條、第129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第1款、
第144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經查,原告請求本金部分,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
信用借款契約書、債權讓與聲明書、登報公告、被告戶籍
謄本等件為證(支付命令卷第7至17頁),且為被告所不
爭執,堪信為真實。至被告抗辯利息已罹於時效等語,查
原告係於110年1月5日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支付命令
卷第1頁),則回溯5年即105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尚未罹於5年時效,
應屬明灼。
(三)惟按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
第252條所明定。且按當事人約定契約不履行之違約金過
高者,法院固得依民法第252條以職權減至相當之數額,
惟是否相當仍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
所受損害情形,以為酌定標準,而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
亦得比照債權人所受利益減少其數額,為最高法院49年台
上字第807號裁判闡釋甚明。審諸被告未清償債務,對原
告而言僅受有利息之損失,則原告請求之違約金顯屬偏高
,故本件違約金應酌減為1元,始屬適當。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又
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宣告如被告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末按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
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
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9條定有明文。本院審
酌原告確有提起本件訴訟之必要,衡以原告經本院判決駁回
部分,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亦免徵裁判費
,故本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全部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3項
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書記官劉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