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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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1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司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共同連續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0年5月起至91年12月間止犯公司法第9條第3項之罪,經本院以93年度重訴字第6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945、946、
947、2345、2346、3134、4313、4314號、93年度偵緝字第
784號、94年度偵字第3137號、95年度偵字第9126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梁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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