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預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15號原告 葉春代 被告 曾德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土地預告登記(限制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原告請求塗銷系爭不動產之預告登記,涉及被告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與否,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7號裁定意旨參照),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3萬3,954元(計算式:7149.94平方公尺×3,800元÷5=543萬3,954元,以系爭土地之面積乘以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乘以原告之應有部分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8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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