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79號上訴人即原審被告國聯應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珈寧 被上訴人即原審原告逢御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迪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1月15日112年度重訴字第79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381,7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4,3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書記官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