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398號上訴人 陳珏嘩
王煌欽
陳艷華 張道遠
李緁嵐 被上訴人 鍾景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思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書記官蕭竣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