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附民原告 康仕緯 附民被告 李國瑞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12年度易字第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國瑞所為毀損犯行,業經本院112年易字第17號等刑事判決為無罪諭知,且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亦未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有該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可證,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即應判決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立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鐘柏翰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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