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24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鴻政
林雨彤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11年度偵字第3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本案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因發現案件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年
法官蔡逸蓉法官侯景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雋行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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