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易字第4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交易字第4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交易字第44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羽茜
許宏偉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鄭羽茜、許宏偉告訴被告許宏偉、鄭羽茜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核均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經告訴人鄭羽茜、許宏偉於本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於民國105年10月28日均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紙在卷(詳本院卷)可稽,揆之首開說明,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杏月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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