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交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7號原告 謝政儒 被告 林坤茂 上列被告林坤茂因本院105年度交簡字第560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謝政儒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劉致欽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蕉杏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