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ОО、四0一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及調查結果,被告涉嫌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結夥三人攜帶兇器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自九十一年十二月間起至九十二年二月間止,數個月期間涉嫌之竊盜犯罪達十三件之多,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之父親 林天文 於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去世,被告萬分難過,為期能為父親辦理後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三、經查,本院裁定被告羈押之原因並未消滅,又被告前另因竊盜案件甫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九十二年一月十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因上訴而由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二年五月一日駁回上訴,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件在卷可稽,益徵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梅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曉群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