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六四號
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貳佰陸拾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瑜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夏珍珍~F0附表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六四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訴訟費用│九千九百元│││├─────────┼────────────┼─────┤│一│送達郵費│二百九十二元│不含退回聲│││││請人之郵費│││││四十八元。││││││├───┴─────────┼────────────┼─────┤│本件程序費用│六十八元││├─────────────┼────────────┼─────┤│總計│一萬零二百六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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