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8號聲請人 洪嘉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江仁華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本票發票人於本票上之記載為「江仁華」,惟聲請人於
聲請狀相對人姓名卻記載為「 洪仁華 」,顯不相符,是否有誤?請查明後具狀更正之。
㈡如欲委任 張芳萍 為代理人,應補正提出合法之民事委任狀。
㈢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