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678號聲請人 吳春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胡偉光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胡偉光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及1651地號土地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與上開謄本相符之詳細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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