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金錢、股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15號原告群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玉貞 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 律師被告 蔡東宏
楊育芃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顯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金錢、股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民國104年度訴字第3267號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等民事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經本院於105年4月1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267號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等民事事件於105年8月11日宣示判決後,經該民事事件之原告蔡東宏(即本件被告)提起上訴,復經上訴人蔡東宏撤回上訴而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12月16日105中分東民宙決105上439字第16037號函文可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金灶
法官楊忠城法官王振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書記官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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