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小字第3830號
原 告 林馥薇
被 告 李文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捌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於民國(下同)96年2月2日向原告借款新
台幣(下同)000000元,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清償期限為民國96年2月2日,立有支票為證,詎被告界屆期
不為清償,經原告一再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消費借
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等情,業據其提出
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乙紙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
實,已於相當時期經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是堪
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
所示之金額、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而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書記官莊雅萍
附表: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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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金額│票號│付款人│提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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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2│100000元│UC943903│華南銀│96.2.2│
││││8│行南永││
│││││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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