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7年度新小字第74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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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新小字第7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徐良一
黃宇蓮
被 告 蔡富堯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新小字第74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7年4月17日中午12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音儀
書記官 蘇豐展
朗讀案由兩造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蘇豐展
法官李音儀
附表:
一、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六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新臺幣貳萬捌仟零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六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書記官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