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家聲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聲字第一三七號
聲請人戊○○○
乙○○
丙○○兼同送達代收人丁○○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伍仟肆佰玖拾捌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九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王獻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白貴珠~F0~T40計算書:(新台幣)
1、第一審裁判費:叁萬肆仟柒佰壹拾陸元。
2、郵資:陸佰捌拾元。
3、本件程序費用:壹佰零貳元。合計:叁萬伍仟肆佰玖拾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