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交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六八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一0六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王紋瑩法官魏瑞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明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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