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二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因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古秋菊
法官吳幸娥法官楊博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詩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