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91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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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9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911號原告 許雅清 被告 謝蕙芬
蘇怡
李莊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陳述及聲明,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謝蕙芬、蘇怡、李莊被訴違反銀行法一案,原告許雅清係於民國108年4月30日投資入股協議方案(即本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14號、110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之附表十六、編號22所示部分),而該部分業經本院就被告謝蕙芬為不另為公訴不受理、被告蘇怡、李莊為退併辦處理(詳見上開判決書三、㈥、3.及五、㈢部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正偉
法官黃俊雯法官趙悅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許怡芬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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