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上易字第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688號上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李瑪麗被告李蔡彩月上二人選任辯護人 蔡碧仲 律師
陳振榮 律師 李嘉苓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背信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三0四號中華民國一00年九月十四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張桂美法官陳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斈如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