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0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0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03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顏芬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陸萬捌仟捌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顏芬芳於民國104年11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下同)810,000元,約定自104年11月30日起至111年11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5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8年7月10日止累計477,411元未給付,其中476,150元為本金;1,
261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顏芬芳於101年7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101年7月12日起至108年7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8年7月10日止累計15,292元未給付,其中14,837元為本金;155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顏芬芳於105年12月5日向債權人借款380,000元,約定自105年12月5日起至112年12月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8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8年7月10日止累計276,157元未給付,其中270,625元為本金;4,832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108年度司促字第8032號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顏芬芳│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57%│││476,150元││7月11日起││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顏芬芳│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06%│││14,837元││7月11日起││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顏芬芳│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87%│││270,625元││7月11日起││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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