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1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1314號債權人東山金鑽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雷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世界讚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雷毅為債權人東山金鑽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文件(如最新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
㈡陳報已支付新臺幣9,083,200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