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小字第66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國賢
被   告  柴明松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南小字第66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7年6月27日上午09時1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幸艷
  書記官 周怡青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柴明松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陸拾陸元,其自民國
九十三年一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周怡青
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書記官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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