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654號
上訴人  李雲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戴伶恩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7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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