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599號
上訴人 李怡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
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
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