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599號
上訴人  李怡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
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
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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