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38號原告 賴伯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德年 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係請求分割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依其主張應有部分為1/64及其於民國105年8月10日起訴時,上開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45萬4,000元,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76萬6,125元【計算式:454000×108÷64=76612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