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33號原告 王緒詮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志偉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沈育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