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返還文件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22號再審聲請人瑞康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璧如 同上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陳文肯邱陳貴珍 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再審聲明,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駁回再審之聲請。
理由
一、按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以訴狀表明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裁定及就本案如何裁定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次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同法第77條之17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再審聲請人提出之再審聲請狀,未依上開規定表明再審聲明,且未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表明聲請再審聲明之書狀及繕本,並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楊喻涵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