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中交簡字第40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中交簡字第40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中交簡字第401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禦沅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104年12月1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104年度中交簡字第4012號,民國104年12月17日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出生年月日「民國76年3月8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76年3月28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上開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出生年月日「民國76年3月8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76年3月28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出生年月日之記載,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揆諸上揭解釋文意旨,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佳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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