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45號聲請人 林繼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永峻礦業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查本件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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