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0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0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069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韋銘鋒韋兆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貳萬參仟零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一期參佰元、逾期第二期肆佰元、逾期第三期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以連續收取三期為限。
伍萬 肆仟壹佰陸拾貳元,及自一百零七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一期參佰元、逾期第二期肆佰元、逾期第三期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以連續收取三期為限。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智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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