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重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附民字第二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
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田文 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何榮源 右列被告等因被告乙○○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案號八十七年度附民字第一二九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榮郎法官吳俊穎
法官蔡紹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