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 重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16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忠孝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書婷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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