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5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5676號債權人慧音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崇偉電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更正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一份。
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書記官楊祖明